近日从广州市白云区妇联获悉,在现行法律法规都难以惩治“包二奶”行为情况下,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白云区部分农村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等办法,惩罚“包二奶”的有妇之夫,有力地约束了那些“花心”的男人。
白云区部分农村的办法是,在村规民约上明确写明,如果村民因重婚、姘居等违法犯法行为,并且与配偶(已结扎)离婚者,其股份转为原配偶享受。换句话说,即如果妻子发现丈夫“包二奶”并与他离婚,那么丈夫的原有股份由妻子享受。……(16)
报道后面还举了一个实例进一步说明它的操作。还讲了法律界人士及妇女干部的看法。法律界人士说:“没有跟目前国家的大法相抵触,属于村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治”,妇女干部则说:“这个做法很实在。”分析此个案可知,村规民约虽非国家制定法,即非国家法,它却有了法的约束力与权威性,它对该村的村民——“花心男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虽说没有国家法那样靠国家强制力来迫使“花心男人”们服从,但是,“花心男人”们因怕被剥夺股份,受此驱动,他们不得不规制自身的行为。因而,这种规制作用,就使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权威性得以凸视。当然,这种村规民约决非国家法的范畴,而是习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想来就连广州市这样的大都市村规民约竟有如此肥沃的土壤,可见习惯法的生命力有多强。由此而推,在广阔的“乡土农村”,习惯法的作用会是如何,就不难想象了。
四、结语
习惯法作为“法”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习惯法作为“法”,它在中国乃至世界都仍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David·M·Walker)说:“习惯法至今仍在世界上广泛存在。非洲的大部分地区是服从习惯法的,尽管有些地方也有西方式的法律作装饰。在印度尼西亚,习惯法一直是穆斯林法律和荷兰殖民者引入的民法观念得以产生的基础。在中国习惯法可能仍是有效的法律。”(17)在前人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如何问题上争论不休之后,后人难道不应该正视作为“实然法”的习惯法之地位吗?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问题上,难道就是非此即彼如此简单的关系吗?人们在对待习惯法的态度上,难道就不能考虑如何注重习惯法,使之与国家法真正达到整合与互动的效果吗?
注 释:
(1) 本命题源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田成有教授的一次讲座——《习惯法到底是不是法——国家法立场下的审视》。田教授在本次讲座中认为:习惯法非“法”,它的存在将对国家法产生冲击;习惯法应叫习惯做法或群体习惯。
(2) 田成有、许增裕编:《启蒙与抗争——西方法律思想选言》,云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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