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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执行举证制度刍议

  3、实践依据。近几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围绕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实践和大胆探索。申请执行时,要求申请人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为申请人的证据之一;法院在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填报收入、财产状况等登记表。还有的通过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号召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给予奖励;有的法院还大胆尝试“开庭执行”、“听证执行”等。对于无能力履行的,则要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行政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才能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对于个别确实无能举证的,人民法院则通过调查、查询、委托审计、审查企业财务、搜查等办法,收集证据。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许多问题,引起了许多法学家的重视,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注意和吸取。
  三、执行举证的实施和法律后果
  执行举证是作为一项执行工作制度,必须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明确其带来的法律后果。
  1、受理和立案:当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在三日内进行审查,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审查是否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人义务,正式立案。如没有举证材料,则书面通知在几日内补充,愈期或不能举证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执行中,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举证,或人民法院查证,申请人举证不能,或人民法院查证,仍无法执行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明确告知(当庭或书面)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并要求被执行人书面申报其收入和财产状况,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按拒不履行或妨害诉讼,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有转移财产意图的被执行人,凭申请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取权,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裁定对其收入、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交由被执行人保管,适当限制其处分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愈期仍不履行的,依法裁定强制执行。
  3、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有异议的,可以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或开庭质证,其审理程序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由申请人提出执行请求,并向法院出具证据材料,被执行人也可以提交收入、财产报告;对于不同的证据,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质证、认证和必要的辩论;对于执行庭已确认的证据,作为案件执行的有效证据。
  4、强制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执行细则》之规定,规定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的,则依法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报财产和收入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则以举证的财产或申报的财产为执行对象,依法强制执行;对于申报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隐报收入、财产的,则依法强制搜查,并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收入、财产,而被执行人故意不申报的,或被人故意采用辱骂、围攻、威胁、或暴力抗拒执行的,以拒不履行判决或妨害诉讼,分别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抗判论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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