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这是关于中国知识中数字5的惯常重要性的一个例子。我们在下文还会遇到。
[12] 见《论语》(辜鸿鸣编),第20章,第2节,页180-2。
[13] 参见MacGowan, History of China, 51,““我认为吕指代起草君主法令的高官,对王国进行管理的
刑法。”Sacred Books and Early Literature of the East, XI, 108, n.1.
[14] Wu, 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 吴经熊, 《司法文选和研究》)209-10.
* 为人准则(基督教《圣经·新约》中所说“你想人家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的为人准则)。见,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第1版,页744。
[15] Law Quar. Rev., XXII, 196.
[16] Ancient Law (Pollock’s edition)(《古代法》,波洛克编) ch. I.
[17] Law Quar. Rev., XXII, 197.
[18] 帕克认为,李悝“”同上。见, Wu, 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 他把这一名字罗马化为,认为法典“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这无疑是指修订本。
[19] 同上,页212。
[20] “在一个刑罚看来可怀疑的案件中,法官必须把案件广泛地提交给人们以调查事实,如果人们不能确定的话,被告就会被判决无罪。”同上。吴认为,正是这些条款而非国王在“任命三位大臣为上诉审法官和以形成合议庭适用的那些规定”,依稀可见“陪审团制度的痕迹”。这是英国早期的实践,被告据此与“国家抗衡”,即由陪审团代表的国家。参见Pollock Maitland , History of English Law, II. 623.
[21] “我很了解我的同胞,在漫长的岁月中因前朝压制性的法律而遭受无尽的磨难,批评政府就会受到诛灭全家的惩罚,甚至只是言谈于道路也会被处以宫刑。”见,吴经熊译,《司法文选与研究》,页219。
清朝的这些法律是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在激烈的革命后而被制定出来的,以其刑罚严苛而著名。参见,帕克,Law Quar. Rev., XXII, 200。在公元630年唐律的开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迈波三章,同符画一者也”。 见,吴经熊译,《司法文选与研究》,页226。
[22] 同上,页219。
[23] Law Quar. Rev., XXII, 200-01。
[24] 见吴经熊译,《司法文选与研究》,页222。
[25] 见 A Bibliograph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Chinese Law(中国法研究目录介绍), Greenbag, XXVI, 299; Royal Asiatic Society T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