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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引论(罗炳吉)

  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领事法院应当执行和适用中国的部分法律、法规。肯顿(Keeton)先生对这一建议的批评是在外国人作为原告诉诸于中国法院的情形下,这样的做法会引致困难。这一建议其实不过意味着在可行的情况下适用中国的法律。例如,英国驻华法院现在适用中国的土地法,他们也可能会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当下,英国法院在克什米尔适用印度刑法,而在其他地方适用英国的刑法。那么在中国为什么就不能适用中国的刑法呢?在其国民成为被告的情形下,这一计划并不需要领事法院的法官了解他国的法律;它只是要求上海临时法院的那些法官适用中国的刑法。这一政策若付诸实施,会使得外国人适应他所在国家的法律;随着中国在本国法律编纂方面的进步,对那些法律的适用自然会随之而来,直到中国废止治外法权,而所有的居民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诉诸中国的法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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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已经收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的变革》(王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罗炳吉(Charles Sumner Lobingier):美国驻华法院法官(1914-1924),1915-1923年任教于东吴法学院。
王笑红: 北京大学法学院1999级硕士研究生。
[1] 参见,前页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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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mison, Chinese Family and Commercial Law(中国的家庭法和商法,上海,1921),页4-8;郎炳吉,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罗马法的演化),页32。中国驻美大使吴经熊博士前不久告诉我说,他在英国律师会馆学习时,就认为罗马法是易学的,因为罗马法与中国法相似,而出于相反原因,英国法对吴来说则较为困难。.
[3] Jamison, Chinese Family and Commercial Law(中国的家庭法和商法,上海,1921),页4-8;郎炳吉,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罗马法的演化),页32。中国驻美大使吴经熊博士前不久告诉我说,他在英国律师会馆学习时,就认为罗马法易学而英国法难学,因为罗马法与中国法相似,而英国法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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