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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引论(罗炳吉)

  受到中国法影响的不仅仅是日本,还有其他周边国家。根据法国一位博学之士[43]的研究,安南的法典“完全是依秦时鞑靼王朝的法典而制定的。”菲拉丝特(Philastre)认为,尽管安南人“因在北方受到中国入侵者的袭击、压迫和征服,而向南方扩展,但在多次的收复过程中,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它都是中华帝国的附庸国。安南国王是以戛龙(Gia Long)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戛龙是王朝的建立者,他颁布了现今的法典以取代先前的,这一法典无疑包含许多明朝律典的内容。这一法典为安南人更完全地吸收中华文化开辟了道路。”
  于是,中国对蒙古、满洲以及西藏的征服不仅有助于中国在远东建立其支配地位,而且也使得中国古老的法律制度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
  新的法典
  《大清律例》的最后版本约成于1877年。[44]不久以后,即发生本世纪初的“义和拳”运动,以及要求变革的骚乱,或者可以说,是这些骚乱又得以复兴了;在中国古老的典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皇帝以及其他人试图要减缓刑罚的记载。1906年,皇帝颁发诏令[45]禁止体罚以及刑讯逼供。笔者于1907年第二次访问中国,发现中国已成立了负责司法制度改革的委员会。[46]同年,新刑律的草案起草完毕,三年后完成定稿,其中一部分在革命前才予以颁布。尽管法案有好几个修订稿,并且皆未公之于众,[47]但到了1912年,整个法案开始具有临时效力。这一法典遵循大陆模式,完全不同于《大清律例》。[48]近年来,中国有相当数量的立法,尤其表现在公法领域。[49]1929年2月,在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新的民法典的一部分得以公布。但是在民事纠纷中仍然适用大清律例,除非新法典作了新规定。[50]
  就这样,在将近一代的时间内,中国试图以西方法典为框架改造其法典。要说中国在这一进程上进展缓慢是对其不适当的批评。改造一个业已存在逾4000年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有4亿人民的国家的需要,这决非易事。危险寓于急遽而非慎重之中。萨维尼(Savigny)以来的法学家已经指出一国的法律全部依赖他国是荒谬的。当两国的法律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文明类型之时,这种荒谬就达到了极致。托克利(Turkey)最近指出在本世纪中国已经输入他国的不少法典。但是,仅仅输入法典并不能解决问题。在法制方面,中国需要改造和更新自己的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祛除在漫长的世纪中的积淀而保有其实体中好的和有用的部分,在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模式,改造传统时利用西方国家的经验。博学的阿方索十世(Alfonso X)*在编著《七法全书》时说过的一句箴言仍然是有生命力的:“专制者斩草除根,明智者修枝剪叶。”而且它将真的有所助益于中国,鼓舞中国的领导者,并为外国驻华法院在改造传统方面所做的工作提供最初的检测机会。我的前任同事斯金纳·特纳先生对这一实验已作出清晰的论述,[51]我愿意援引他的论述来作为这篇文章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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