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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引论(罗炳吉)

  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19年)建立不久,汉高祖皇帝宣布“约法三章”。[21]“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皆免之。”[22]帕克认为,[23]“他的约法三章在中国享有的声誉丝毫不逊于英王大宪章之于英伦。高祖皇帝在其历练的大臣的指引下,很明智地先不忙于制定新律;他宣布约法三章可能只是为了更有效地适用古代的法律与习惯。但是当王朝已太平之时,他很快就发现这三个简短的规则已不敷实际所需。这位大臣(萧何)就发现有必要制定多种刑罚惩罚叛逆,他尽量保留了过去王朝的那些既符合人民古老传统又适应业已变化的情势的一般性法律;他建构了九章式的法典(事实上增加了“”)。这一法典,自汉至清经历了历次大的修改,始终是中国法的基础。”
  
  但是由于汉律的原初文本已经佚失,如同《十二铜表法》一样,研究者只能从后世作者的叙述中对其予以还原;而且它只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章,看来把《法经》称为本源的法典是更为合宜的。而汉律在中国维续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到汉元帝(公元前48-38)之时,皇帝出于对人们的普遍情感的回应,下诏修订法律: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24]
  唐律及其后继者
  在我最初对中国法开始研究时写的一篇文章[25]中,我这样形容17世纪的《大清律例》,“中国法律之集大成者”。而今,以一个更准确的视角,我更愿意把这样的赞誉奉献给唐朝(公元618-907年)的律典,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犹如查士丁尼安的著作之于罗马法。唐朝的法典是真正的法学家的杰作,于公元630年颁布,时值太宗年间,比西班牙的法学论坛早了20年。吴经熊认为,[26]“唐律是以原来面目流传至今的最早的中国法典。”它也是最完整的。唐律有12篇,[27]约500条,第一篇是名例,第五篇是婚姻——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先前几乎完全是刑罚内容的法典。下面这几个片段摘自第一篇,[28]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明了整部法典的思想: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广,裁成简文。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波三章,同符画一者也。
  这也许是最初的关于保护犯罪人免于自我归罪的范例,它与中国人“奖惩并重”的思想颇为符合。[29]
  “诸化外之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这无疑表明在当时的时代,法律仍然是针对私人的。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着,则举重以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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