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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引论(罗炳吉)

中国法引论(罗炳吉)


王笑红译


【全文】
  数年以前,我担任美国驻华法院院长一职时,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开始彰显。我提出了一个折中性的建议,即应有一个过渡时期,此时外国驻华法院适用中国法律。[1]我相信,中国人会欢迎这一提议,它将消除中国积压已久的一个问题,——同一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及其冲突。因此,我怀着强烈的兴趣阅读了我先前同事斯金纳·特纳(Skinner Turner)先生新近关于此问题的一篇文章。特纳爵士是英国皇家驻华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而我则任职于美国法院。
  最初提出这一计划之际,那些从未研究过这一问题的人不相信中国具有一种可以容纳现代法院之存在的法律制度。于是乎,这一计划,一如其他,没有付诸实施。但是,现在,因为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宣布废止治外法权,使得别国需采取措施回应之的问题就是不言而喻的了。我注意到,在某些圈子内,对这一数年前的计划的态度已经改变。我希望其命运,不致像被罗马塔奎乌尼斯*国王拒斥的《西卜林书》一样,直到一切都迫在眉睫,国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无论如何,现今的情势提出了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中国有法律制度吗?若有的话,又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前一部分可以作出如下简短回答:中国不仅有法律制度,而且其法律制度是迄今仍旧存在的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人们常常拿罗马法与中国法律作比较。[2]事实上,当罗马法还不过是罗马七丘上牧人们的习惯时,中国法已蔚为庄严。
  原初的习惯法
  事实上,如同罗马法以及其他一切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一样,中国的法律制度始于习俗,而且习俗在其中一直占有重要分量。“太初伊始”,一位年轻的中国法律人[3]这样说,“中国就是礼仪之邦。”中国的习惯性规则的确较之其他所有国家都为多。因此,先例一直在中国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诸多的判例集[4]都指出了这一点,而这些判例集的年代跨越公元前以至而今。从孔子身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对先例的尊重,孔子也许是最有资格担当中国的法律制定者这一称呼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5]
  “子疾病,子路请祷。子曰:‘有诸?’子路对曰:‘有之;诔曰:“祷尔于上下神祗。”’
  “子曰:‘丘之祷久矣。’”
  孔子不仅仅是遵从先例;他还创设了先例。“人们援引孔子说过的话平息了诸多争议,解决了诸多纠纷。”[6]甚至在今天,根据中国最高法院判例(Ⅰ)的文本,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就采用习惯,“习惯仍然被用来拒斥日常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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