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似乎相信通过“专门机关的公职行为”,借助“有志于”无私奉献的公民的道德力量,就可以建立井然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可是请梁先生不要做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无视血淋淋的现实:杨剑昌、“三盲院长”姚晓红的举报者樊江、平顶山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案的举报者吕净一和兰考县农机局局长丰学良案的举报者连清海在明察暗访举报过程中无不献出了鲜血乃至生命。明察暗访举报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代价是惨重的。相对而言,诉讼程序具有公开性,有安全保障。作为有良知的法学家,我们坚决反对把这些代表法治希望的民族脊梁再送上血淋淋的不归之路。光靠呼吁广大公民“为权利而斗争”,而不给他们武器,不给他们权利,甚至还要将他们已经掌握的武器收缴,是无法达到粱先生所希望的理想社会。
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49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嫁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假冒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王海现象是市场借助消法第49条这个孵化器自发形成的新型制度,对于中国的市场改革来说,是一种难得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呵护这种珍贵的市场化的民治资源。
笔者坚信,确定“购假索赔适用消法第49条”之日即是假冒伪劣铲除之时。确定这一点,是福,是大福,是消费者之大福,是市场之大福,是国家之大福;亦是祸,是大祸,是假冒伪劣者之大祸。
结语
沉默啊!沉默
沉默就是纵容,沉默就是姑息
参考文献
① 钟伟:《“消费救国”缘何行不通》,《改革参考》,1999年6月1日。
②[日]植木哲:《中日产品责任法比较》,谢志宇译,《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③梁慧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
④同上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