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一切只有靠我们自己!”
三、消法第49条的制订者应该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靠消费者打假,谈何容易”,肯定会有人发出这样的质疑。的确,从效益成本考虑,消费者不会为“块八毛”的零星消费去投诉、去打官司,那是得不偿失的行为;更何况,司法诉讼程序非常繁琐,审限漫长,延期审结亦是家常便饭,再加上司法不公,惹不起还躲得起,消费者决不愿意为几十、几百元去费力劳神几月乃至几年;再次,出于“搭便车”心里,消费者往往希望别人出面来讨回公道,自己坐享其成。笔者在《民治的方式》一文中提到,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民治英雄杨剑昌、吕净一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消费者打假由于不经济、不方便,拘泥于传统民法的填平规则,此种民治的方式是无法推广的。
依照经济法理论,我们可以运用政府公权对这种平等的民事交易关系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制度创新,使消费者敢于、便于、乐于从事打假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加倍赔偿”的规定使消费者打假可能有利可图,解决了民间执法的不经济问题。第49条造就了一支民间职业打假队伍,掀起了声势浩大、全民参与的打假维权运动,取得了远远超过“国家队”的成就(无论是从打假的广度和深度考虑,还是从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推进法论化进程考虑)。没有王海,福建性病游医可能至今还神不知鬼不觉地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大中小医院疯狂制造性病患者,掠夺钱财;没有王海,我们可能至今还不知道我们吃的木耳被溴化银加重处理过;没有王海,电信、铁路、医疗、教育等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可能仍然“宰你没商量”,不会像今天这样“臭名昭著”、战战兢兢。曾何几时,王海所到之处,奸商们闻风丧胆,那真是让消费者舒心的日子。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像消法第49条这样产生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形成这样庞大的民间执法力量,这样显著地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样广泛地揭露和有效抑制违法行为,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凭第49条对社会的贡献,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尽管立法者当初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会形成这样一支民间执法队伍。
可惜好景不长,不幸的是,民间打假遇到了阻力,王海在一些法院乃至消费者保护机构被认定为不是消费者,其知假买假行为不受第49条的保护。一些奸商趁机踏上一只脚,指责王海动机不纯,是刁民。目前,消费维权运动处于低潮状态,假冒伪劣更加猖獗,有些假冒者竟然敢跳出来公然状告王海。连王海本人也发出哀叹:打假不能靠个人。民治意识强的《南方周末》也一度持这种论调。民治英雄杨剑昌也加入了国家队,成了公务员(笔者十分遗憾,杨剑昌保持非公务员身份更具法治价值,说明中国社会是有民治基础的)。笔者始终认为,只有消费者本人才是假冒行为的直接利益对抗者,只有通过广大消费者个人本人的力量,让消费者切实参与到打假执法队伍中来,才有可能对假冒伪劣形成致命的打击。
其实改变司法和王海的双重尴尬局面,并非难事,只需最高人民法院作一个司法解释,明文肯定“知假买假”适用消法第49条。有不少学者对这样解释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了众多的理由,笔者在此不再重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法学家像张曙光、王利民、何山、贺卫方等,都支持王海打假,呼吁确认王海的消费者身份。不知有什么顾虑,对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利,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却表现出令人不解的冷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