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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一点认识

  我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程度我们所要搞的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完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我将之称为是期股模式。
  期股模式应该怎样定义呢?
  在给期股作定义之前,先做一点概念说明。股份期权、股票期权、期股、期权这几个词在不同的使用者看来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几个词应该是同一个词,没有什么不同;有的人认为这几个词各不相同,是不同的概念,不应该混淆;还有的人认为股份期权和期权股票期权是同一个涵义,期股、期权是同一个内涵。而我倾向于认为,可以把股份期权和股票期权看作是同一个概念,而期权和期股各不相同,必须要注意把期股和股份期权或者说是股票期权区别开来,这是对我们的计划设计很关键也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要注意加以区分。而期权和期股也不容混淆,但因为现在炒得比较热的不包括期权这个词,并且期权也还有别的含义。所以,我们可以不去给它以特别的关注。 
  期股,我这里给它一个望文生义的定义,期者期待,股者股票。也就是说被授予者可以期待在将来的一定时间段里以一定的代价获得一定的股票。简单的说就是期待股票。期股这种模式的持股计划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特征呢?
  我认为我这里所指称的期股模式它应该具备下面的一些特征:
  其一,也是首要的一点,被授予者应该在行权之后享有对股票的完全的控制权。行权之后,被授予者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同股同权”。
  唯有如此,被授予者才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既可以“用手投票”,又可以“用脚投票”。换言之,也就是说当其可以影响公司的决策时,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形成自己认为较为满意的决策;当其认为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而又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时,他就可以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以回避风险。唯有如此,也才可以真正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智力结构,实现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另外,在人力资本市场未发育远未完善的情况下避免固化员工和具体某一个企业的关系也必须纳入我们的考虑问题时的视野。
  其二,被授予者的行权资金来源,应以自筹为原则。只有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尤其需要强调这一点的另一个理由是我们现在在大多数企业要做的员工持股计划还不能够惠及每一位员工。这是受制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国情的选择。我们不能在为向完全公平分配过度的一种实现方式中连最基本的形式公平都不顾。
  其三 被授予者被授予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即被授予者被授予的是一种认股选择权,他可以在被授予后的有效行权期内选择通过行权而购得公司限额之内的股票,当然他也可以放弃。这也就是说搞员工持股计划要坚持一个资格核准和员工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式,更不能一刀切。这也是程序公平避免走向我们目的反面的要求。
  其四 行权价格的确定应该于公司目前股票市场的价格或者公司每股的净资产保持基本平衡,不可低得过多。以免被授予者行权之后立即套现,将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从现有有形物质资本的角度看来是)演变为一种对被授予者的一次性奖励。也好符合市场之地的价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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