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面对工人运动的压力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在对自由资本主义的社会理论和法权制度进行反思之后,形成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化思潮,象荻冀的连带社会主义等,在法权领域里他们则借鉴了重视物的用益而不重归属的日耳曼法的精神。法律精神的社会化是二十世纪中西方法学家对他们法权制度进行反思得出的结论。对他们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如联邦德国的
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就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应该按照有益于社会福祗的方式行使。施行员工持股计划和经营者期权也是这种制度和法权调整的延续。他们的调整是如此的富有成效,以至于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一直垂而不死。当然,出于自利的本性,他们并没有,也不愿意揭示它的本质,为的是好让员工和经理对其有一种感恩戴德,实现其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孰不知,持股,期权收益是员工和经理人本来所应得的人力资本收益,既不是(有形)业主的恩赐,也非是因为他们聪明之举给员工的一种有效激励。而是他们被迫遵守了剩余价值分配的规律。有形的物质资本和无形的人力资本都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过程,有型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业主)和无形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雇员)都应该享有剩余价值分配的历史时代已经到来。在规律面前是“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有形资本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的更好生存而不得不施行诸如员工持股计划、经理期权之类的利益(剩余价值)分配机制。员工和经理人勿须对公司的大股东们感恩戴德,尽请可以心安理得的受之。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西方国家施行员工持股计划和股份期权是一个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过程。然而,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人力资本应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为什么西方社会不在一开始就实行股份期权和员工持股呢?人力资本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为什么要采取员工持股和股份期权这两种形式呢?西方的员工持股为什么还要成立员工持股基金会来统一管理员工所持的股份,员工持股让员工自己个人控制不是更好吗?西方的员工持股基金会和中国有些试点企业中的职工持股会是一回事儿吗?中国实行职工持股会的形式管理员工持股能达到西方国家一样的目的吗?带着前几个问题我们来讨论为什么人力资本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要采取持股的形式。后面这一个问题是我们这篇文章要讨论的第三个大问题中要考察的一个重点。
员工按人力资本的价值享有剩余索取(分配)权为什么要采取持股的形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自由资本主义的初期,人们发展生产力的强烈欲望压抑了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问题考虑的。规模生产所能产生的强大规模效应诱使贪婪的资本家们把一批又一批的人从自己多年经营的土地上赶出去。人被羊吃的惨状,令今天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无法想象。被赶进工厂里的雇工们的人力资本投入生产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分配的不公正令工人们愤怒,一浪高过一浪的工人运动,迫使资产阶级在以国家机器镇压的同时也采取一些妥协的措施,如增长工资,改善工作环境。那么为什么这时不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呢?原因总的来说是历史条件还不成熟。具体来说是:其一,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其二,认识上的和理论上的不成熟。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对于什么是资本,谁应该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认识不清;其三,当时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含量较低,在生产剩余价值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及经营规模化所起的作用大,人力资本应该分配的剩余价值量能够通过增长工资福利待遇等手段给以部分的弥补。其四,当时在生产中起巨大作用的还包括资本所有者本身的人力资本因素,相比之下,普通工人的人力资本所能创造的剩余价值远较为低。此外还应该包括企业规模、组织程度、组织形式等制度形式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