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篇,共十三章,一九二条。
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之
刑法,在中共
刑法史上奠定了新的里程碑,但因其先天上受制於思想体制,後天上迭遭对於法制及理想之各种摧毁,以致刑法典施行後,仍须由人大常委会补充之,通过了多个具有
刑法效力之条例、决定或补充规定。
一九八二年中共政府决定进行
刑法之修正,至一九九七年新
刑法修正公布,历计十五载,大体上可分八二年至八八年为酝酿期,一九八八年三月至一九八九年六月可谓是初步推动期,共起草三个版本。一九八八年十二月报党同意。一九九一年执政最高当局同意删除反革命罪,可谓已为实质之部分修正期,而一九九三年至一九六十二月,则应谓系积极推动期:计提出十六个版本:後经於一九九L年三月十四口全国人大会第八届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并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一九九七年刑法典有以下之特色:
一,删除类推规定。
二、二十二种特别
刑法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均予纳入
三、将反革命罪修正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四、本於罪刑法定,条文史为具体化、明确化。
丘、增加甚多犯罪类型之规定。
六、调整部分法定刑
七、体例之大幅度调整修正。
一九九七年
刑法分二篇,即总则、分则,另有第
四百五十二条为附则。总则篇分五章,自第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篇分则,分十章,自第一百零二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全文共四百五十二条。
本次
刑法修正之主要原因,过程及内容,於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一九九L年三月六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厂关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及附件一、二,均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