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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

  刑法总则编,共十二章,原有条文九十九条。此次修正者除第四章名外,计修正者四十四条,删除者五条,增订者五条,未修正者计五十条。刑法分别编共三十五章,原有条文二百五十八条,此次修正者除第十二章及第二十章名外,另增列妨害国防机密罪一章,列为第二章之一,共为三十六章。条文部分,计修正者一百十六条,刚除者六条,增订者四十九条,未修正者计十六条,惟刚除之六条中,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一条及第一百十二二条,则移列第一百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之二、第一百十五条之三及第一百十五条之五。兹将修正要点,依名称、编章次分述如次:
  名称
  将现行中华民国刑法名称,修正为刑法
  参照民国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名称修正为刑事诉讼法,及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为民事诉讼法之例,将中华民国刑法名称,修正为刑法(以下省略)。
  第三、五十年来大陆地区刑法之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并废止刑法之规定,迄至於一九L九年L月公布,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刑法。其间空白达三十年之久,而一九L九年公布之刑法,可谓仍系以斗争为本,并无吾人所谓之法治可言;中共於大陆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同年(即一九四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即由董必武、薄一波、蓝公武、扬秀峰等人,以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名义发布训令,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及一叨之法律、命令之内容,谓厂兹决定废除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及一叨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以後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也因此使其法律陷於真空之状态。後於一九五一年公布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52年公布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4年公布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甚为简陋之实体法或程序法,当然不足以言法治。尤以其问,又历经一九五L年之厂整肃运动、大跃进,一九五八年之全面炼钢、人民公社,一九六O年之学习毛泽束思想运动,一九六六年之文化大革命,举国沸腾,均奉马克斯思想阶级斗争为最高指导原则,毫无章法,更遑论刑法法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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