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自六十三年七月开始法学论著五十年来两岸
刑法之发展集会後至六十五年七月止,前後共计集会九十五次,就总则编部分完成修正案草案初稿。此项修正初稿,虽经参与委员反覆讨论,详为推敲,妥慎决议,惟百密难免-…疏,仁智亦有互见,为求尽善尽美起见,乃将初稿分送各方再行徵求意见後,复经委员另行集会十五次,就各方所提供之意见,逐一研讨,始行定稿。分则编部分,
刑法修正委员会自六十五年八月开始讨论。於完成修正草案初稿并分送各方徵求意见後J复经委员会就各方所提意见逐--讨论,始行定稿。计集会一百零五次。
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
刑法之重要原则如次:
一、现行
刑法条文,已不适合现代社会之需要者,予以删除或修正。
二、外国之立法例,为我国现行
刑法所未规定,且符合我国国家社会之需要者,予以参酌纳入。
三、现行有关
刑法之判例解释,谊以法律明文作明确之规定者,予以参酌纳入本法定
四、在学说上有争执之事项,性质-卜宜以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予以增列。
五、参照目前社会之状况,对於侵害国家、社会或个人法益之部分犯罪,增订处罚规定或提高具法定刑,并参酌日前社会经济情况,普遍提高有关罚金之刑度,除部分财产上之犯罪,其提高之幅度较大,以期适合外,其余大部分之罚金刑度均修正提高十倍,以应实际需要。
六、特别
刑法符合左列原则者,酌予纳入本法特别
刑法所设规定,对於普通
刑法确有补充作用而其内容周密,为普通
刑法所不及者,用特别
刑法规定新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