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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

  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自六十三年七月开始法学论著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集会後至六十五年七月止,前後共计集会九十五次,就总则编部分完成修正案草案初稿。此项修正初稿,虽经参与委员反覆讨论,详为推敲,妥慎决议,惟百密难免-…疏,仁智亦有互见,为求尽善尽美起见,乃将初稿分送各方再行徵求意见後,复经委员另行集会十五次,就各方所提供之意见,逐一研讨,始行定稿。分则编部分,刑法修正委员会自六十五年八月开始讨论。於完成修正草案初稿并分送各方徵求意见後J复经委员会就各方所提意见逐--讨论,始行定稿。计集会一百零五次。
  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刑法之重要原则如次:
  一、现行刑法条文,已不适合现代社会之需要者,予以删除或修正。
  二、外国之立法例,为我国现行刑法所未规定,且符合我国国家社会之需要者,予以参酌纳入。
  三、现行有关刑法之判例解释,谊以法律明文作明确之规定者,予以参酌纳入本法定  
  四、在学说上有争执之事项,性质-卜宜以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予以增列。
  五、参照目前社会之状况,对於侵害国家、社会或个人法益之部分犯罪,增订处罚规定或提高具法定刑,并参酌日前社会经济情况,普遍提高有关罚金之刑度,除部分财产上之犯罪,其提高之幅度较大,以期适合外,其余大部分之罚金刑度均修正提高十倍,以应实际需要。
  六、特别刑法符合左列原则者,酌予纳入本法特别刑法所设规定,对於普通刑法确有补充作用而其内容周密,为普通刑法所不及者,用特别刑法规定新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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