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十年来台湾地区
刑法之发展
中华民国政府於民国三十八年播迁来台,但於法制上仍沿袭大陆时期之制,未曾更易,故其脉络明确,尤以民国二十四年所制定公布之刑法典乃当时立法院参酌各国最新之法例以及学说理论,所修正订定者,颇能符合最新思潮。适用数十年来3再经理论及实务之发扬,大体上仍无甚多窒碍之处。惟近年来则有不少修正之议,在实际上亦经若干之修改。兹将送立法院审议之厂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总说明照列於後,以供参考。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刑法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权益之主要法律,何种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以刑罚,在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下。均应由
刑法加以规范。故
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居之地位,极为重要。现行
刑法系於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在公布当时而言,固能适应国家社会需要而义符合世界法律思潮,惟施行迄今,已逾五十年,其间社会结构已有重大变迁,犯罪形态亦有急遽变化,在立法上虽可制定特别
刑法予以补充,或就某一事项作局部修正(共问有四次修正,每次仅修正一条)。但
刑法为刑事实髅法之丛本法,有其--贯性及整体性,个别另订特别法或零星修正,当非治本之道。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後,
刑法思潮与时俱进,大陆法系国家之
刑法,多已研究修正,我国刑法自亦应通盘检讨。以配合现代
刑法思潮,及适应国家社会之需要的司法行政部丛胎前述因素,经报奉行政院核定,於六十二年七月成立
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与从事实务工作富有经验之人士,共同参与修正工作,在未进行研究修正之前,除随徵各方意见外,并同时与大专院校讲授
刑法之教授、律师、各级法院之推事、检察官分别举行座谈会,听取修正
刑法意见,其涉及行政主管机关职掌者,分别函请提供意见。此外,并将足供我国刑法研究修正参考之奥地利、西德、日本、瑞世、泰国、法国、韩国之
刑法资料及美国模范刑法典酌予翻译,以为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