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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

  在从事两岸法律比较之时,绝不站在单方力之立场去思考对方,因为两岸自1949年起即已隔绝,迄1987年11月2日台湾地区开放人民赴大陆进行人道之探视,两岸始再开始往来。尤以1949年之後,大陆一直深受共产主义阶级斗争之教育,历时数十年,民众之生活与思惟,与一直与西方社会来往密叨之台湾地区民众亦有绝大之不同此种巨大之差异,当然影响及於法律之建制与适用,故从事两岸刑事法律之比较研究者,当亦应深入了解两岸此种发展之差异性而能立於对方之时空环境设想,始能获其真谛。
  以下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刑法发展概况
  我国刑法发皇甚早,虽前古史籍记载不全,但仍有断简残编可资稽考。如尚书尧典所云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宫刑,朴作教刑,金作困刑,舀灾肆赦,估终贼刑。至於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法学亦甚兴盟;战国时朋法学论著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魏李悝集诸国刑典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之法经六篇,巳具成文刑法典之规模。及於丧用商鞅变法,政法为律,史称严酷之规定,至汉高祖人关,宣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之约法三章,後萧何於法经以外共加三章,合称九章律,至魏晋南北朝迭有更易,篇幅亦不一致,但大体上。犯罪及刑罚规定已经相当明确。
  隋高祖明定开皇律十二篇。陷炀帝修正为十八篇。唐代则有斐寂,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撰修律、令、格、式,汇为十二篇,集中国古律之大成,宋、元、明、清均予沿袭,少有更易,唐律并影响及於东亚诸国;迄今尚有长孙无忌所著唐律疏议,仍然完整留存,其中甚多符合近代刑事理论与思潮,尤堪钦佩。迄至清末,内忧外患,国势日衮,法权沦丧,乃有变法之议。由修律大臣沈家本聘日人冈田朝太郎起草新刑律,於光绪三十三年完成草案,并於宣统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是为大清新刑律,然未久民国成立,大清新刑律未及施行。民国成立後百废待举,法部乃就大清新刑律删除其与民国体制;於民国元年三月十日呈准大总统公布施行,是为《暂行新刑律》,并积极起草刑法,於民国十七年三月十日公布,同年施行,开始有与西方各国名称相同,体例接近之法国刑法典,民国二十三年复由立法院参酌各国立法新例以及最新之刑法理论,加以修正,於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公布,七月一日施行,此为中华民国刑法,在台湾地区持续施行迄今,其间仅经多次修正,除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修正幅度较大外,余均顾小幅度之修正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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