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来两岸刑法之发展
廖正豪
【全文】
主讲人:廖正豪
台湾省前任法务部长
现台湾省文化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财团法人向阳公益基金会董事长
时间:2001年9月13日下午2:00—5:00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
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
同学们好,很高兴来到祖国大陆,以及第一流的学府北京大学,也谢谢同学们参与这次
刑法的交流活动。我今天想要讲的题目是<五十年来两岸
刑法之发展>。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法学及法律条文之发达甚早,故於学者论述时,常将之列为世界八大法系之一,而颇具特色与地位。但自《唐律》集古律之大成,并对东亚各国造成重大之影响,而为世所称道者之後,宋元明清皆沿此律,尤以清末国势衰微,迭遭外来欺凌,更以不知变法图强,或民强则国强之道理,遂遭列强搜括及割据,对内扰攘不安,对外无力抵抗,此种现象,迄至民国成立,始有梢事喘息之机会。但民国初年军阀割据,仍然无法从小完备之法制建设,幸以当时若干前辈尚能勉力坚持,故儿有现代代之刑、刑,商、土地等实体法及诉讼法等程序法等诸多法律之创立,使我国逐渐步人法治之林。此外,更戮力建设司法制度,法制之基础,乃得初奠根基。
惟自1949年大陆建立共产政权之後,国民攻府退守台湾,大陆一举废止二六法全书及所有存在之所谓厂资产阶级法律,致使大陆法律空白,甚至於1967年红卫兵时代更关闭法律校院,至1978年始逐渐恢复学校,此後乃又开始制定若干法律,且於近年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并各有其阶段性的立法方向,全力推动。1985年起,除大力展开每五年一期之厂普法运动外,更在近年提出在公元2002年要完成厂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按其计画逐步推行,对於大陆此发展,吾人宜予重视。
1949年以後,政府播迁来台,均仍采取自民国初年以来陆续建制之法律规定与制度,,另为因应台湾地区之发展,制定若:新法或特别法,但基本上对於原有法律架构,精神与法令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制度。并无太大之变动而其最主要者。可谓继受日本,德国之所谓大陆法系,故有清楚之脉络可循。
因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
刑法,自一九四九年大陆建制以後,可谓业已分道扬镳,各自发展,但中共自邓小平於1978年第二次复出,主张厂改革开放之後,大陆於1979年制定公布施行
刑法,经近二十年之施行於1997年再行修正公布新
刑法,虽仍以社会主义阶级斗争为名,但是实际上,则已渐与民主法治国家接轨,甚至在其立法中采行甚多先进国家之法学思想与立法体例,可谓其进步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