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除了以上两个重要原因外,各国单证格式的不一致,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
  例等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跟单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跟单信用证欺诈分为许多种类。如从欺诈者的角度可以
  把信用证欺诈分为自谋的欺诈和串谋的欺诈,从受害者分,可以将跟单信用证欺诈分为买方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卖方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和银行受害的跟单信用证欺诈等。
   卖方常用的手法有:
  1) 伪造单据。卖方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如单据、保险单去银
  行结汇,如著名的1974年Lord Baron案,发货人伪造了一张2万吨糖的提单取得了货款,索马里政府气愤之下将船长监禁,酿成重大外交事件。
  2) 涂改单据
  主要是指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
  证要求。某年某外国公司向我国出口一批货物,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倒签了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船到我国港口后,我方聘请的律师上船查阅航海日志,发现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取得证据并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后以外国出口方同意赔款方才撤回起诉。
  3) 交货不符
  这是指卖方提供的单据虽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但货物假、劣或是数量、
  质量均实质不符。1981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进口一批马口铁,香港公司委托我驻香港的某船务公司用集装箱运输,并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收取了货款,可货到开箱后发现里面装的却是盛满污水的旧铁桶。
  从买方的角度而言,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主要手段是开立“软条款”
  信用证,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根本无法得到的单据,从而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骗取货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地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少数不法外商利用我国外贸单位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经验不足等缺点,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或称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凡是包含这种“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我们形象地称之为“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危害在于:外商利用这些“软条款”,常故意挑剔,使进口商无法结汇,或大杀货价,使出口商血本无归。实践中,它的危害性较伪造、变造信用证或单据有过之而无不及。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很多,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