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史雪飞
【全文】
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内容提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近来与跟单信用证相关的欺诈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它已经给正常的贸易秩序和银行结算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也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本文简要分析了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和种类,对它的救济作了全面论述,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欺诈 UCP500 表面一致原则 独立抽象原则 欺诈例外原则
导 论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的定义,所谓信用证,“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为其自身行事,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信用证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其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较之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因此自其19世纪问世以来,它迅速普及世界各地,目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占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英国的kerr大法官在Harbottle 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案中甚至指出“They are the life-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把信用证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然而近年来,信用证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这是因为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频频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我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制、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且缺乏外经贸法律及实务人才,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未收帐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属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高达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 因此抓紧从法律和经贸实务方面研究信用证欺诈已是刻不容缓。从法学界来看,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撰文论述了信用证欺诈问题, 这些著述和研究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方式和防范进行了精辟的探讨研究,为减少信用证欺诈对我国的侵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