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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诚信模式的选择 ——解读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诚信模式的选择 ——解读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徐培


【全文】
        
  摘要:
  本文以建立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为出发点,对身份性信用模式和制度性信用模式进行比照,进而从制度信用模式的角度审视合同诚信原则,从普适性,可操作性,平衡性这三个角度对此原则进行制度解读。
  关键词:合同信用模式,合同诚信原则
                 一
  市场中交易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订立各种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能够而且已经促进经济贸易的极大繁荣,而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合同方式促成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但是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方的互不信任,乃至欺诈风行的真切社会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信用体系作出冷静的再思考。
  在《庄子*徐无鬼》一文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匠人能够用他那锋利无比的大斧削掉涂抹在另一个人鼻尖上的一小块泥土。而对方的鼻子却丝毫没有受伤。后来宋元君让他表演,这位匠人却说他无法再表演,因为那位能让他在鼻尖上挥舞大斧而安之若素的搭档已经死了。[1] 如果这样的一种信任关系可以体现在每一合同交易中,那么我们所讨论的合同信任体系这样的一个预设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而当我们以这种身份性合同信用模式的假设去求证公正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结论时,追求不切实际的梦想在我们面前一再破灭。
  这里我们是要作出另一种假设,这种假设依托于合同制度的创建,我们称之为制度性合同信用模式,通过对这种模式的立法体现——合同诚信原则的解读,作为我们证明我们论点合理性的关键步骤。
  
                 二
  合同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合同诚信原则从以下方面对诚信体系进行制度性建构。[2]
                 ( 一 )
  合同诚信原则作为一种合同法基本原则这样一种制度性创制,其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即普适性:
  首先,在适用时间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1987年《技术合同法》确定的诚信原则一脉相承,再与《民法通则>>诚信原则交相辉映,使这一原则具有了制度上的稳定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具有法定的稳定内涵,从而发挥其指导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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