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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肖飞飞


【全文】
  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构筑与完善,中国公司法在其立法观念的重塑与具体条款的适用过程中,日益显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法律特征: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特征;市场运行中的动态成长性特征。
  关键词:中国公司法 法律特征 实践性  开放性 科学性 灵活性 动态成长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构筑与完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类法律也陆续出台,并在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性、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九九三年底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一九九九年底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无论是在立法观念的重塑,还是在具体条款的适用上,都显现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兼备的一系列鲜明特征,弘扬、倡导了强烈的公正、效率意识,基本具备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法律特征。
 一、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
 首先,突破了按“所有制”立法的传统观念,代之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立法的全新理念。这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立法观念上一次质的飞跃,其法学意义已远远超出了“为企业定规矩”的初始阶段;换言之,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毅然跳出“所有制”的旧藩篱之后,已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所倡导的以自由发展与公平竞争为旗帜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遵循了公司内在的“人格独立”属性,而不再人为地“放大”不同公司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差别,以全新的“本质论”,取代与市场经济不相称甚至格格不入的“血统论”,在公司的设立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正常运营机制等方面,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大环境,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在市场主体上的平等参与地位,取得了共同介入与公平竞争的“身份证”。
 其次,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纵观国内外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的法律概念外延与内涵上不尽相同。其中较为普遍的当属“双元制”或“多元制”。即:公司应由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组成法人实体。但具体到一九九三年当时中国《公司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客观存在,并且迫切面临着走出经营困境、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的重大历史课题。而《公司法》的及时出台,不仅为诸多国企改革提供了理性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在国企改革这一全新的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操作步骤与实施要点。体现在相关公司法律条文上,即:允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存在,即采用“一元制”的公司概念,但又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更不同于以往的一般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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