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的互联网行政立法
朱应平
【全文】
谈谈我国的互联网行政立法*
朱应平 **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政立法较快,通过分析表明:互联网行政立法还处于一种传统行政规制模式上,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发展将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应当尽快调整互联网行政立法上的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 行政立法 行政规制
Probing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f internet in China
Zhu yingping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政立法速度很快,本文拟进行探讨并作出评析。首先需要肯定,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的经营使用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总体看,这种行政立法是一种传统行政规制模式在新时期的突出表现,对于我国今后的法治发展会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本文结合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加以说明。
一 我国互联网行政立法的概况
迄今,我国制定的互联网法律规范情况是:一部准法律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法以刑事处罚为主,但也包含对行政立法的相关要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四部,即1994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安全条例》)、1997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国际联网规定》)、2000年9月20日发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
电信条例》)。
约四十部中央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少,其中一部专门性的规章是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一些省市制定了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规章。至于规范性文件更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网上营业行为登记备案的通知》及《补充规定》和《网站名称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上海制定了《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信息产业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互联网行政立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