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使其具有同传统合同所不同的新形式、新特点。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责任等等几个方面。为此,美国、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把规范网络上的合同关系作为重点。我国现行的《
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是直接关于“电子合同”的,尽管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对日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言,其中的法律适用漏洞与缺陷却是显然的。
1、电子合同的形式与签章
我国《
合同法》将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网上缔结的电子合同也属法定书面合同之列。然而,就电子合同而言,手书签名或者盖章使合同生效已经无法适用了,如何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我国《
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订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问题就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它涉及到数位签章即“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诸如电子签章和认证以证明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的所有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使收到文件的人就能够分辨发件人以及文件的真实性。关于数位签章,我国法律还有适用上的疑义,数位签章实际上并非真正的签名,在商业利用上合同当事人可否以约定方式将数位签章规定为双方联络的标准,并取代传统签名,换言之,可否以约定来解决签名问题,此有无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上交易秩序等。它是否适用《
合同法》第
37条的规定?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或修法的方式解决?值得深入探讨。
2、网络上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
《
合同法》中,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引入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发布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能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该情况下,如果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话,那就无可厚非;若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在网络特有的环境下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界定和确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民的低龄化,网上交易活动将会越来越普遍,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必然会造成无效的交易游戏,从而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同时,网络广告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一般来说,一个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网页可以被看作是经营者所作的宣传自己的广告。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某个用户对网页提供的信息做出了回应,只要主页经营者没有做出承诺的表示,该网页的经营者就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当然,如果经营者在网页上传播了虚假信息,根据我国《
广告法》的规定,还是应当承担有关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