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某项电子信息是否真的从当事人发出,还是别人冒名而为,又该人是否确可证实其身分;且其内容在网络上是否完整而未被拦截、篡改,及如何证明所传送信息未被动过手脚,发送信息者不得否认其曾传送过,以上这些问题的解決,目前依资讯先进国家作法,乃系通过数位签章(又称电子签名)方式设计,并不是将其人姓名输入在电脑档案内,数位签章实际上本身并非是一项“签名”,而是以使用非对称性公开钥匙保密系统做成,实质上其运作方式通过一种数学运算。此处加密系指为了能将所传送信息内容予以隐藏所作的一个过程,即以一种钥匙——分公开钥匙及秘密钥匙对彼此之间存在数学上的关联将二者紧密结合。因为,(1)钥匙本身为一串文字,供解密程式运算用,(2)以秘密钥匙签署电子文件,以公开钥匙验证数位签章正确性,(3)二组钥匙具有唯一对称性,无法从公开钥匙反推知道秘密钥匙之数值。无论是公开或秘密钥匙都可以加密,但一旦其中之一作加密后,另一则应作解密。
从技术革新的层面看,为确保交易安全,目前资讯科技为确保安全电子通信与安全电子商务所需,已为安全机制提供了解决的良方。其中最有效而普遍的做法,便是以密码术中的资料加密技术和数位签章技术对交易资料做安全保护,加上结合公开钥匙验证机制,可以达到以上所述资讯安全的各项功能,成为当前全球发展保障资讯安全技术中最广为采纳的机制。然而数位签章对我国来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的合法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且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没有其中的管理的职能。所以说他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职能的管理与行使的问题。
从法律保障机制的层面看:电子商务要推动,首先要建立起人们对网络使用的安全感与信赖,同时还需要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运行的法律环境。然而,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并非独以科技上建构安全基础建设即得为功;仍须辅以法制上的支持配合,才能稳固。近年来,国际上有感于数位签章与其验证技术乃为保障安全电子通讯与安全电子商务所不可或缺,加之其它诸多法律问题须提出符合资讯时代的解決方案,各国纷纷研究与拟定相关法案。而鉴于资讯网络、电子商务的无国界特性,各国际组织,也亟思合作发挥区域整体力量,建立符合区域经济的电子商务架构与法制,作为进一步迈向全球可预期与一致性的共通架构,以谋求彼此的最大利益。以美国为例,如《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立了电子商务的原则。但是,目前所存在的各种法律仍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电子商务的运行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运行机制。
二、网络电子资讯的法律效力问题
1、法律行为书面要式性探讨
Internet在本质上既然属于一种无纸化环境,则其在法律上自产生许多冲击。我国《
民法通则》第
56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依法定方式,则意味着无效。所谓法定方式,许多必须是以书面做成,如何以无体电子资讯完成法定方式,实值得研究。尽管《
合同法》第
11条将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确定为合同行为的合法形式,但是仍不能解决诸如证券、票据等必须以书面做成及签名盖章方可有效的问题。以债券为例,《
公司法》第
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另外,在商品交易中,各项单据作用并非仅限证明而已,且兼具背书流通性、记载效力文义性、单据移转物权性及证券缴回性等诸多法律效力,如在Internet之情形下,势必杆格难入,因为以电子资讯完成的交易因缺乏特定单据,其在实务上,以背书流通的可能性就会因此而消灭。因此若要推广Internet,有些条文必须加以修改,以杜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