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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罚金刑与其扩大适用所须注意的问题

  后两种类型的罚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或刚够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规定一定的主刑或者规定一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这样比较科学,合理。
  三.罚金刑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人类社会几千年刑法发展史,刑罚重刑化从没有使得社会长治久安,相反,却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和暴乱,这是引以为戒的。罚金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正在舍弃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点。在现阶段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利”的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性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短期自由刑。在西方各国则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①金钱作为“凝固化的或具体化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得失,失去金钱的个人自由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过失犯罪和单位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付这些犯罪,罚金刑是一种适当的刑罚方法。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难以满足改造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罚金刑作为替代自由刑的一种措施被提上日程,这种替代得到新派目的刑论的支持,开始了“由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②这是刑罚由严酷到轻缓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国际上各种有关刑事法会议,也对罚金刑的重要性和实用性给予充分重视,提倡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然而,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正如人们所指的:罚金刑不容易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出现罚不当罪;重罚不重教;株连无辜;同罪异罚;以罚代刑等等。③人们在津津乐道罚金刑的诸多优点时,也不得为其有如此之多的缺点而感到遗憾。尤其是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圆满公正地解决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捆饶着各国的司法部门,许多国家是通过“监禁威胁”(the Threat of Imprisonmet)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逐日缴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强制缴纳、以自由劳动偿付、易科劳役、易课自由刑等。④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同时兼容公正与效益的罚金刑运行机制,是长期以来各国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从目前各国名目繁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来看,仅局限于执行阶段难以有效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要想使罚金刑走出困境,就不得不破除一些传统陈旧观念的禁锢,来寻找解决罚金刑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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