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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罚金刑与其扩大适用所须注意的问题

刑法中罚金刑与其扩大适用所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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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刑法中罚金刑与其扩大适用所须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罚金刑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使我国刑罚更加顺应当今世界潮流,更加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但是,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主题词:刑法  罚金刑  扩大适用  具体措施
  一.罚金的定义。要正确适用罚金刑,首先要了解罚金的定义和内涵。什么是罚金,它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 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在着方面没收财产规定的很明确。修订后的刑法53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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