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法律真实观念的意义
1、从人权保障看法律真实
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人权斗争的发展史,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的司法权和公民的个人权利发生着直接的对抗,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时至今日,保障人权是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已经在理论界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刑事诉讼是强大的国家对弱小的个人来行使追诉权,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和自由直接面临着国家司法权的威胁,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刑事诉讼不是单纯的追诉活动,更多的是在于为刑事被告人提供一次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要使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拥有“平等武装”,就必须赋予其特定的权利。现代刑诉中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辩护权等一系列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在诉讼中拥有的一切权利都可能构成对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障碍,不利于司法人员打击犯罪。然而,在犯罪的数量和性质恶劣程度都呈递增趋势的今天,人权(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观念却大大高涨,与传统的控制犯罪并称为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的,不能不说是对客观真实观念的抛弃。人权保障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尊重作为刑事诉讼核心人物的被告人的人格,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待遇,这就要求追诉手段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不能为了达到客观真实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法律真实正是在这一理念下在诉讼领域对“真实”的重新定义,它折射出诉讼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思想。对法律真实的坚持,也就是对刑事诉讼过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坚持,它必然成为人权保障的坚强柱石。
2、从诉讼效率看法律真实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并称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如何在诉讼中达到两者的平衡是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方向。在现代价值观念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是竞合的,人们对效率的追求实际上也是对公正的追求。波斯纳在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判决的权威来自于公正性,也来自于及时性和终结性。与其让被告人被关押数年后才得到一个无罪的判决,不如早早判他一个一年半载的短期自由刑;如果要让被害人等上十年才能看到罪犯被定罪量刑,不如直接告诉他“此案无法破获”。现代刑诉中,简易程序和各种速决程序、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围绕诉讼效率问题而设置的。
从立法上来看,诉讼行为一般都有时效的限制,时效所体现的正是诉讼的效率价值。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起诉要在起诉时效内,法院审理案件要在特定期限内审结,这就不可能要求执法人员一律在完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定案。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会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这种结论完全有可能与案件本来面目背道而驰。如果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即使已经得到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同样也不能对其再行追究。在这些情况下,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并不属于客观真实,但因它受到程序规则的严格限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确定力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属于法律真实。
由此可见,只有承认法律真实,才能防止司法拖延,提高诉讼效率。由于公正和效率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真实也是实现最终意义上司法公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