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张晓煜
【全文】
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各国证明标准之比较
(一)证明标准概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小结
第三部分 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反思
(一)客观真实及其理论基础
(二)对客观真实的反思(三)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影响
第四部分 法律真实为基础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一)法律真实
(二)确立法律真实观念的意义
(三)法律真实基础上的证明标准
第五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新确立
第一部分 前言
约在两个世纪以前,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就指出“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这种观点虽然不无偏颇,但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证据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运用的过程。侦查是搜集证据的活动,审判是研究证据和判断证据的过程,裁决是在对证据审查后依据证据所作出的结论。所以,恩科里·菲利说:“搜集证据,研究证据并判断证据,这就是刑事诉讼所应表现的全部内容。”
证据的基础性决定了它在刑事诉讼中独一无二的地位,然而就单个证据本身而言,它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这就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证明标准是法官进行判断的标尺,法官用它来衡量证据充足与否并做出最终的裁决。因此,证明标准在证据制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证明标准的重要性激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当对其进行进一步了解后,我深切地感到,由于观念、文化、诉讼结构的差异,中西方证明标准设定的角度是如此的不同。虽然,大家都承认诉讼证明活动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是对过去事实的一种追忆,但是事实是什么?是中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尊崇的客观真实,还是英美法系所奉行的法律真实?哪一种更符合诉讼的本质、更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由此,我选定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作为切入点来探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并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一反思。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和英美的刑事证明标准,并对它们作一简要小结;第二部分着重对客观真实为基础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第三部分在分析法律真实在诉讼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后,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明标准做出评价;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在综合以上所有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