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深圳项目资料来源:
张极井:《项目融资》,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430页以下。
[英]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项目融资》,龚辉宏译 程昀 陈斌校,华夏出版社1997年
版,第122页以下。
联通项目资料来源:
张继伟:《联通中中外解套内幕》,《财经》2000年第8期,第54页以下。
张旭明、刘则福:《项目融资理论和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版,第77页以下。
南岭项目资料来源:
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以下。
[2]张极井:《项目融资》,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但依照本法规定,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4] 姚梅镇:《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王贵国:《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5]韩彩珍:《外商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中国轻工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6]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
[7]BOT模式在中国直至1995年才初步确立法律地位。1995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以为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深圳项目融资产生于1986年,当时中国根本没有BOT的规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专门关于BOT的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的文件仅是部门规章,由于角度或专业差异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法律风险还是很高。
[8]1993年邮电部《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10条规定:“电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为任何方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1997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禁止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