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的许多风险是项目本身无法控制的,超出其承受范围,因此,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由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担。由于我国现阶段项目融资风险较高,外方投资人往往要求中国政府或中方就风险问题对其承担义务,导致中外双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或要求中方承担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的风险。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中外合资合同中约定中方为外方承担风险的关联交易是违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风险的约定也是如此。[18] 而根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各种合作条件,才有可能约定中方为外方承担风险的关联交易和由其中一方承担大部分或绝大部分风险。
(一) 、关联交易
深圳项目中外合作合同规定,全部外汇资金由合作外方安排,合作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并利用合作中方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合作外方的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以及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合作中方的担保、广东省政府的安慰信,合作外方在安排贷款时将以上权益予以转让国际贷款银行,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信用保证。对于现金流量中的外汇问题也有合作中方承担经营费用以及外汇贷款债务偿还部分的全部外汇风险,对合作外方的利润收入部分的外汇风险也由双方共同分担。
(二)、承担大部分部或绝大部分风险
岭南项目由于支撑发债的现金流完全来源于中外合作项目法人除获得的固定回报,融资风险基本反映在固定回报上。而且按照《中外合作合同》,合作外方的收益享有优先权,项目法人的基础设施收入和南岭市政府从城建资金中每年提供的资金优先按照以美元计算的税后固定比例分配给合作外方,其后才分配合作中方。因此,固定回报的现金流不足和不稳定的风险、工程建设风险、运营和维护风险、税收风险等主要风险都由中方承担。
三、小结
项目融资的关键在于项目的经济强度足以支持融资的债务偿还和强有力的来自项目以外的风险分担。根据深圳项目和岭南项目的分析,可以肯定,中外合作经营形式的灵活性有助于建立与项目相适宜的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担的规定,形成有限追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