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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一)、特许权协议
  深圳项目并无广东省政府或授权的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特许权合同,而是广东省政府通过对规定由合作外方在合作期间组织项目建设,并负责经营十年,并有权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的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作为回报,合作期满,合作外方将项目法人的资产全部移交深电,退出该项目的中外合作合同进行审批,并对合作中方的电力购买协议、煤炭供应协议、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合作中方的电力购买协议、煤炭供应协议提供担保三项契约安排对合作外方出具安慰信。虽然安慰信仅是意向性担保,[15] 但广东省政府明确支持的意思表示对合作外方以及合作外方背后的国际贷款银行具有重要意义。广东省政府通过对中外合作合同的审批和出具安慰信,确认合作外方的建设、经营、收益的权利,并强化了合作外方在合作期满移交资产的义务,形成“事实上的特许权协议”。
  (二)建设经营权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除合作双方管理外,可以委托合作一方管理。深圳项目中外合作合同确定由合作外方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满足了BOT模式由投资者负责项目建设并享有经营权的要求。
  (三)投资回收和资产移交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外方应无偿移交全部固定资产。深圳项目中外合作合同规定合作外方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给深电管理费之外的百分之百的收益;而合作中方仅收取管理费,不享有收益分配;合作期满,合作外方将深圳项目的资产无偿移交深电,退出该项目。该规定类似于BOT模式中投资者在特许期内独享投资收益并于特许权期满无偿移交的要求。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aw Firm)给予深圳项目高度评价:“自从该项目1986年的融资文件签订以来,中国的法制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许多在制定沙角B电站项目文件时遇到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解决。因此,沙角B电站项目文件很可能仍将有参考价值。”[16]
  三、 小结
  中国有关法律政策不够开放、明朗,项目融资有关规定不清,因而提高了项目融资风险,相应加大融资成本。为确保融资顺利进行,需争取有关批文,但确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严重阻碍项目融资的进行。因此,联通项目和深圳项目具有相对的普遍意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中外合作经营形式作为投资结构设计融资模式,避开有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达到融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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