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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二、 联通项目
  中国联通成立以来,由于没有财政拨款的支持,面临着为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由于中国电信产业不允许外商参与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中国联通无法采用直接投资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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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永苗,福建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的写作得到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方晓丘先生的指点。
  式扩大股本。在这种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中国联通在实践中摸索,精心设计出一种既非股权融资由非债权融资的特殊融资模式,也就是所谓中国联通中中外模式。这种融资模式是指由中国联通股东所属的一家中方企业(或经中国联通认可的各级地方政府下属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境外电信公司或投资公司设立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以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的名义向国际银团贷款为中国联通建设网络提供资金,以及建设网络和管理的顾问服务,尤其于中国联通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执行期15年,双方在一定的奇遇内联合投资通信网络,由中国联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中国联通经营,双方按约定的一定比例分享现金流(包括折旧费、入网费和利润)。
  三、 南岭项目
  为了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公用设施的需求,南岭市以城建资金和其他资金作为支
  撑,通过资产证券化模式完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国际融资。
  南岭市城建局经南岭市授权,以其拥有的经济实体南岭市城市建设公司(下面简称城建公司)与外方合作,共同设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外方在投资资金到位后15年内向由每年从项目公司获得税后优先固定回报。其在境外,将优先固定回报项下的原始权益全部转让境外特设机构(SPV),境外特设机构以此为支撑在欧美市场上发行长期债券,发债所得扣除特设机构注册费后用于支付优先固定回报项下的原始权益的转让款,外方用其向项目公司注资。城建公司以为建成的或在建的资产出资。南岭市政府于项目公司签署《项目特许合同》,项目公司在南岭市政府的特许权下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拥有项目的收益权。项目公司全权委托城建公司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对境外投资者用项目收益权为支撑引进的作为出资的资金,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外方将项目公司的资产无偿移交城建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的灵活性
  中外合作经营是中外合作方根据合作合同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承担的责任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3]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中外合作经营具有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广泛承认。[4]由于中外合作经营是按合同的规定而不是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造成中外各方的合作条件更加多样和广泛,尤其是对于中方合作者,即使资金不足,甚至没有现金,也能举办合作企业,从而满足国内对外资的需求。这种简便的投资方式不仅适合于中、小项目,而且对于国内目前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尤为合适。[5]另外根据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 这种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很有利,由于担心投资风险的发生,贷款人和外国投资者往往不愿意对投资大、投资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上述规定可以相对地减少乃至消除国际贷款银行和外国投资者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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