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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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陈永苗*
摘要:中外合作经营具有灵活性,将其作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投资结构,通过设计,可以避开我国产业法律政策的封闭和不明朗的限制,形成适宜的有限追索结构,引进外国资金。
关键词:中外合作经营 项目融资、制度创新 有限追索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项目融资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基础设施产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大计而垄断经营而产生的不对外开放或限制开放,或开放政策不明朗问题,以及形成与项目适宜的有限追索结构问题。如何解决?深圳沙角B火电厂项目、中国联通中中外项目、以及南岭市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下面简称深圳项目、联通项目、南岭项目[1])等的解决方案颇具启迪意义。以上三个项目都是采用中外合作经营作为其投资结构,“从项目融资的角度,能否设计一个优化的项目投资结构,是能否成功地安排一种理想的项目融资结构的必要条件。” [2] 因此本文致力于探讨三个项目案例中中外合作经营对项目融资解决方案的影响和对形成有限追索结构的作用。
三个项目
一、深圳项目
深圳项目被公认为中国最早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在中国第一次是用BOT融资模式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深圳项目采用中外合作形式,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面简称深电),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合和),项目合作期为10年。在合作期间,深电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2、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3、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4、为合和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协议,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初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和合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合和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合作期满,合和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该项目。合和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义务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安排,合和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利用深电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