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三、分析
国家赔偿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补救性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是《
宪法》中关于赔偿请求权的具体化。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将这个问题法制化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要求,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当然不能例外。国家的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确保国家依法管理,真正对人民负责,仅靠国家内部约束不足以自律,还需要外部的监督保障机制,国家赔偿正是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一种法律约束。行政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者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是指国家对于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者不赔。后者则是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精神损害是否赔偿。由于本案对后一问题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 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概括式,即在
国家赔偿法中设立一个概括性条款,不作详细的列举。例如日本、奥地利、韩国等即是。概括性的规定为执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哪些情况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只能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裁量。二是由判例列举而成,例如法国。第三种方式是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对行政赔偿范围做一般规定的同时,列举其中的具体情形。我国赔偿法采取的是第三种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便于相对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在第二章专门设立第一节列举规定行政赔偿范围。从规定的形式来看,既有肯定的规定,也有否定的规定。既有列举的规定,也有概括的规定;而且采用了行为和权利相结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