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要求法官独立
法官是主持案件审判的人,是诉讼这杆天平上的定盘星。民主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官中立不偏不倚,这首先要求法官是与本案无牵连的人,刑事诉讼还扩大到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他们不仅应当坚守回避原则,而且应当与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果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吃住在一起,案办在一起,法官的中立将是一具空文。民主要求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走进历史,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不能要求法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五、民主要求宽容精神
民主深具宽容精神。就是要允许别人跟自己不一样。对他人不同于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应持宽容理解的态度。不能你自己怎么想,别人就必须这样想;你自己怎么做,别人就必须这样做,这是专制,不是民主。民主体现在诉讼中,即为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做其想做的事,说其想说的话。民主反对一言堂。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法官就应当允许,而不能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任意地刁难当事人,不能压制一方必须听另一方的,也不能不加解释毫无理由地压制双方必须听法官的,要能听得进不同的意见,并给不同的意见提供陈述的机会,只要这种要求合理。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搞强制调解;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允许辩方进行辩解,不能搞有罪推定,更不能为了搞“有罪”证据不惜搞刑讯逼供,要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围着控诉人思维转,否则就采取恐吓、以伪证相威胁等高压手段,这不是民主,这是专制。
六、民主要求妥协精神
民主还深具妥协精神。在民主社会里,几乎所有的协议都是妥协的产物。人生在世,与别人完全一致的时候恐怕不多。你有你的利益,他有他的利益,你有你的价值取向,他有他的价值取向,出现矛盾在所难免。怎么办呢?那就只有妥协。妥协对各方来说,就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总体利益最大就行了,也就是双赢。由此,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也应当学会妥协,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达成调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也可以达成调解。在刑事诉讼中,对一些疑罪案件,英美法系运用以认罪换减刑的庭外和解的辩诉交易方式来解决矛盾,这是种妥协。我们强调打击犯罪,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搞妥协,不搞辩诉交易,那就应当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便宜就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好了,公诉人心里不服也没办法,总不能硬要将疑罪上升为有罪吧。其实,我们的制度中应当学会妥协,这也是市场经济理念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利益至上。行贿受贿是个对行性的犯罪,通常情况下是一对一的证据。打击受贿,理当对行贿者放一马,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如果要象受贿者一样严打,行贿者就会与受贿者抱得更紧,最后两个一个都难以追究,因为行贿人没有义务背叛他人,自证有罪。有人会说行贿人可恶,没有他的行贿,受贿人就坠落不了,国家工作人员就清廉了,这是种认识上的误区。社会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和法律上的要求,可没有对行贿人提出相同的要求。社会有诱惑,有利益存在,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犯罪滋生的土壤,不在自身找原因而把责任推卸给别人,这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我们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为了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民的利益需要,我们必须学会妥协,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质的冲突,有时很难做到有机的统一。凭啥子要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的利益,个人的犯罪行为与国家的非法行为甚至犯罪相比,后者的破坏力要远远地大于前者,因此刑事诉讼中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毒树上结的毒果坚决不吃,否则它会在国家的肌体上长出毒瘤,这颗毒瘤最终将导致司法专横,走向专制,与民主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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