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诉讼之民主
章惠萍
【全文】
内容提要:
本文从民主的角度对诉讼制度进行考察,认为诉讼中的民主应具备平等、参与、公开、法官独立、宽容与妥协等特点,认为民主应成为诉讼的理念,并应溶入诉讼过程的方方面面。
中心词:
民主、平等、参与、公开、法官独立、宽容、妥协
民主是个好东西,早已风靡全球。现在世界上没有谁敢说自己不要民主,那么诉讼中民主的基本精神到底是什么?怎样判断声称民主或追求民主的人是否拥有民主精神?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以民主的精神追求民主,我们才拥有民主。民主的内含虽然博大精深,但在诉讼中民主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 民主要求平等精神
民主深含平等精神。也就是说每个人生来平等,没有高低之分,没有等级之别。在诉讼中,民主首先要求在诉讼模式中实行“平等对抗”。即使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冲突,国家也应当与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这表现在刑事诉讼中,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是与公诉人地位平等的诉讼主体,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相互对抗争辩,在双方积极对抗争辩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由于公诉人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强大的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方是势单力薄的个人,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就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辩护人以帮助其对抗控方。由于辩方力量的弱小,刑事诉讼必须通过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体现诉讼民主,通过严禁刑讯逼供体现诉讼文明,通过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体现诉讼公正。这就要求实行无罪推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控诉是控方的责任,辩护是辩方的职责,如果控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有罪承担控诉职能的话,这就是不平等,因此平等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必须反对自证有罪。
平等原则还要求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因个人的地位、权势、财产而有所分别。平等原则反对特权,它要求同样的情形有同样的待遇和处罚结果。在具体的诉讼中,它要求只要是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平等的追究,不能百姓犯罪就立案追究,当官的犯罪就放他一马不立案追究;百姓犯罪就重刑,当官的犯罪就轻刑,它要求量刑均衡;诉讼中双方的权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官应当给双方平等争辩的机会,如果给原告陈述的机会,却不给被告辩解、质证的机会就是不平等,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