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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简介

  • 第32条,保留报刊转载,伯尔尼公约第9条
  • 第39条,制作录音制品,缩小到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如仅是乐谱则不能法定许可。伯尔尼公约第13条(1)
  • 原第35条表演法定许可取消原第40条  广播电影还须许可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 原第42条制作广电节目改成广播,原第40条  广播电影还须许可,从 合理使用改为法定许可。伯尔尼公约第14条
  • 第43条,播放录音制品,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2)
  5、邻接权(1)表演者
  • 第36条,表演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有组织者的,可以由组织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表演者所获报酬是劳动收入,真正从演出获利的是组织者
  • 第37条,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
  • 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增加“公开传送”,是在现场以外通过扩音器或屏幕欣赏
  • 录音录像
  • 复制、发行音像制品
  • 信息网络传播
  • TRIPS第14条(1)
  5、邻接权(2)音像制作者
  • 第41条,复制、发行、(增加)出租、信息网络传播
  • TRIPS第14条(2)、(4)
  5、邻接权(3)广播电视组织
  • 修正案第44条 只有禁止权 ,没有许可权
  • 重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 录制以及复制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6、集体管理
  • 修正案第8条
  • 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由权利人授权
  • 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自诉
  • 非营利
  • 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费用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著作权合同法
  • 第24、25条,许可使用合同
  • 第26条,转让权合同。内容和许可使用无大差别, 说明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没有实质区别,被许可人据合同享有的是物上请求权,可约束卖主在内的任何第三人
  • 第27条,合同约定报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制定
  • 第30条,专有出版权由原来的法定改为由合同约定
  8、法律责任(1)
  • 临时禁止令,即增加诉前禁令,分两款,1为行为保全,即停止行动。2为证据保全。诉前禁令对侵权人的威胁,有利于诉前和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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