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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简介

  • 公开表演权,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伯尔尼公约第11条
  • 播放权,直接播放与营业性播放,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现行只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按伯尔尼公约,包括经营性场所的播放
  • 展览权,缩小范围 ,仅限于美术和摄影作品。手稿也可以视为美术作品,因为手稿有可能不代表整个作品,了解作品一般不能通过展览手稿实现
  3、权利内容(2)
  • 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独立于发行权,发行权权利用尽后,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出租。TRIPS第11条
  • 发行权,仅限于物体所有权的转移,这是对实施条例的改动, 原包括出售、出租、出借,有一次用尽的问题。网页上的浏览、下载都不构成发行,作品原件的所有权未转移。WCT第6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 right of the communication for the pubic,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定义:以有线或天线方式向公众传播 (1)电信号 (2)向公众非特定  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地点接受传播
   WCT 第8条
  ISP责任问题 , 主要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限制,数字图书馆和在线教育,是否也能如传统的限制,把握不大,于是没写进修正案。
  • 财产权可以转让
  4、限制(1)合理使用
  • 三步检验标准(为各国立法者而定):
  1 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
  2 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3 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 规定在22、23条。 限制在(四)、 (九)没动,将来可能有问题  (十一)限为中国人的汉学作品,外国人的作品,公约不允许
  伯尔尼公约第9条(2)、TRIPS第13条、WCT第10条、WPPT第16条
  • 合理使用, 规定在22、23条。
  • (四)政治、经济、宗教,伯尔尼公约第10条(1)
  • (九)免费表演,伯尔尼公约第11条
  • (十一)民族出版,伯尔尼公约第9条
  限制在(四)、 (九)没动,将来可能有问题  (十一)限为中国人的汉学作品,外国人的作品,公约不允许
  4、限制(2)法定许可
  • 第24条, 24条 教材出版,增加一条, 主要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包括此外,主要参照了德国法、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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