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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18号文)
五、修改的内容
• 修正案第2条修正案第2条,原第二条只提外国人已发表作品,未提未发表作品。现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进行了修改。
• 实施条例关于邻接权的规定
• 软件条例
伯尔尼公约第3条
• 1、根据本公约,
• (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 (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
TRIPS 第3条国民待遇
• (1)除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规定的例外,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
2、保护的客体
• 修正案第3条,“电影作品”、“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保护的客体,模型:从原来的平面、二维的发展到三维,增加“杂技”,我个人认为不合适,著作权保护的智力作品,一旦赋予财产权,则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模仿,但杂技属于竞技性质,动作从设计上就是为了被超越,一旦别人达到标准就构成侵权,不合适。
• 伯尔尼公约第2条(1)
• 修正案第14条,编辑作品改成“汇编作品”,包含数据库。“编辑”这个词语在原来的
著作权法中有歧义,不同地方有不同含义,这在法律中是大忌。14条的“编辑”其实是“汇编”的意思。Trips第10条,将“汇编”扩大到非作品的选择和排列。
• TRIPS第10条
3、权利内容(1)
权利内容 将经济权利逐项分开规定,而不是象原法列在同一条里。因为
著作权法的核心在这里,所以在形式上作了改动。
• 复制权 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2条1款移来,去掉临摹,因为有人认为临摹具有创作成分在,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就是复制,没有可疑的。原52条但书,现作为59条,做了改动,放到最后。作为复制的例外,生产工业品,不生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不属于复制。如照着服装设计图,生产服装,服装不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以不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