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造其规定。”该条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的程序,笔者认为,该条款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当合同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即已获得了决定解除或继续力行合同的选择权,若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就会使合同进入一种特殊的悬空状态。同样异议方可以拥有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路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意味着可随时就合同解除效力提起诉讼或仲裁,若异议方不即使行使异议权,该条文没有规定解除权人享有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力,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情况均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具体情况为:
1、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30天),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2、对异议行使异议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如15天),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该条规定,异议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假使异议方怠于行使该权利,审理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将无从启动,应明确解除权人也可行使该向权力。
注 :
①<<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610页
②<<违约责任论>> 王利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550页----552页
③<<合同法条文释义>> 唐德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23页----424页
④<民法债权》 王家福主编 第337页
⑤<<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胡鸿高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52页
⑥<<合同法>> 马新彦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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