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张保才
【全文】
涉及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张保才
内容提要:关于合同解除,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法律上对此规定也不尽完善,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确定问题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等方面发表一些个人见解,并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字:合同解除 溯及力 主题 程序
一、关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朔及力的问题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涉及对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所谓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对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大陆法系学者有三种认识:1、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力履行的不在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反还请求权。3、折中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我国学者对此争议较多,主要有下列观点: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①2、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②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③我国《
合同法》第
97条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较灵活的规定,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灰复太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笔者认为,应根据守约方的意思表示及保护其利益为主要衡量标准,具体根据力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1、就力行情况而论。
(1)守约方已履行债务时,如果守约方的利益只有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以保护,此时,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如果守约方的利益不能通过恢复原状得以体现,合同解除可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