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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初探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初探


张保才


【全文】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初探
          张保才
  
        目  次
  一 国外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二 我国纠问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存在的弊端
  三 我国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存在的缺陷
  四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国外举证责任的理论和立法
  在举证责任上,近来,英美法系的旧判例和若干立法规定:对争议持肯定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或某一事实对自己的主张是必须的,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两条法则:“主张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和“事物的性质上不要求否定者承担证明。”将两条法则合并就形成了著名的证明责任分配之法谚。既“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1)
  当代英美法系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
  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在具体案件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所考虑的要素包括:1 政策。2 公平。3 证据所持。4 方便。5 盖然性。6 经验规则。7 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其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是政策、公平和盖然性。由于英美法系实际上是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证方式分配证明责任。故,可将这种分配责任的理论称为“利益衡量说。”
  当代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是规范说,该学说的创立者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须,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责任(2)。罗森贝克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成为大陆举证
  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先前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后转为自由心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3)
  
  二 我国纠问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存在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自清末从欧州引进了“纠问式”审判方式。此后成立的中华民
  国基本沿袭了这一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虽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和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等复杂原因,民事诉讼方面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却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建立了法官职权极大化的为基本特征的民事诉讼制度。
  职权主义反映在证据方面,是法官承担起调查搜集证据的任务,弱化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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