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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尴尬的同名

  对上述两家公司而言,如果消费者以“冠生园”来做区分的话?就会出现一个令人尴尬的情况,本应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字号,用在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上,情况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用了相同的“冠生园”三个字,不同则是“南京”、“上海”这两个地名,而这些文字则是所在地区一般企业登记时必用的相同内容,起不到区分不同企业的作用。“从工业产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意义上说,惟有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主体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可由企业自主选择,能够为企业专有使用。其他标志部分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并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不可能为企业所独占使用。”[3] 在此事件中两个企业“独占使用”的正是相同的部分,这里我们就不能怪我们的消费者没有区别能力了,辨不清是上海的冠生园还是南京的冠生园了。
  一、 问题的解决
  1991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名称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不同地方的企业可以以相同的名称登记从事经营生产。从名称四项构成条件来看,真正不同只能是名称中的核心内容字号。如果是计划经济年代下各地物质短缺,本地的商品只在本地流通售尽,那么字号相同企业的产品不会发生市场上的混同。但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发生令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则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前几年广东“花都事件”就是其中的代表。尽管后来国家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但对像冠生园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不管是《规定》,还是《商标法》都没有规定有关的解决办法。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两个利益上互不相关的企业,如果字号相同必然会相互影响。历史悠久的老字号是大家共享的招牌,一家的兴盛必然荣及同名企业,一家失火必会殃及同名企业。对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现行法律在解决上确实存在着困难。但在有限的法律范围内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免消极情况的出现,尽量减轻消极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统一全国的冠生园。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冠生园公司不下10家。除上海外,像重庆、天津、昆明、贵州、成都、武汉等目前也有冠生园公司。在1996年,有关方面曾设想解决“冠生园合并”的问题,但是由于地域分割,“冠生园”仍无法走到一块。作为市场经济独立的实体,不可能运用行政手段达到这一目的。合并当然取决于不同厂家的自愿。散落在各地相同的老字号如果不从冠生园事件吸取教训,真正意识到同名企业的危害,不走联合发展的道路,不走兼并发展的道路,一家产品出事,殃及同名其他企业的事情还会出现。“据上海冠生园有关负责人介绍,虽说上海冠生园就糕点类注册了冠生园品牌,但冠生园品牌用于月饼单项,却被武汉冠生园抢先注册。因此,上海冠生园做月饼,现今使用的是“生”字牌。” [4] 如果全国冠生园组成一个大的集团就可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所有产品使用同一个牌子,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恢复统一的冠生园不是复古,而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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