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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评议制度

浅谈法官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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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浅谈法官评议制度
  王琳
  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与司法腐败的泛滥,最大的问题恐怕还在于法官道德素质及业务能力的低下。我们得承认,确实有一些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且能力不足的法官,长期混杂在审判队伍中,成为司法的硬伤。如果让这些不称职的法官继续挤身于法院系统,司法制度再好,也难免出现不公正的个案判决。近年来,审判队伍“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严把入口”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建立、推行而得到长足的进展,且将随着配套制度的建设而愈加完善。令人遗憾地是,“疏通出口”虽几经努力却依然步履唯艰。
  谈到热门的司法改革话题,不能不清醒地看到我国司法队伍的现状。在此意义上,把法官评议制度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实有必要。这一制度的成败,恐怕还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改革的成效。虽然法官评议制度在技术上和实践中必将存在诸多困难,亦将面临更多阻力。但一味的回避,或寄望于“严把入口”后坐等时间的流逝以期带来司法队伍的清明恐怕亦非良策。回首我国艰难的司法改革之路,因噎废食的教训我们还少吗?
  法官评议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标就是要充分保障“审判独立”,近年来从最高审判机关到地方审判机关的一些改革试点几乎都围绕着“放权”和“收权”而展开,各地争取演绎着“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循环。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纷繁复杂中,“放权”与“腐败”之间似乎总有着一种必然的联系。其实,正如我们所熟知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放权”就尤如我们在高速公路上把一辆只够跑120公里时速的车,突然跑到了150公里,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足够灵敏的刹车装置作保障,翻车的危险总是时刻存在着。而避免危险的办法就是:更高的时速要与更灵敏的刹车成正比。同理,“放权”要辅以相应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没有制约的权力无疑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赋予法官以一定的“审判独立”权,使得法官对人民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直接影响在加大。我们都应该清醒地知道法官是人而非神,如果缺乏监督,作为人的法官有时难免会滥用其手握的权力。近年来披露的种种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案例,会更让我们相信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相应加强“监督”机制的必要。本文所说的法官评议制度可说是拯治司法腐败的对症之药中至关重要的一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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