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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考

 
  [19] 韩勇:“行政诉讼撤诉多的现象不容忽视”。
  [20] 黄家万、郭乃军、吴荣生:“浅析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撤诉”。
  [21] 谢坚贞(瑞金市中级法院):“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2] 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1993—1998年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分别为16.7% 、7.2%、17.9%、18.3%、19.0%,同期调解率则为58.5% 、8.4% 、6.9% 、4.2%、51.0%、45.8%,以判决结案的则只占23.3%、23.0% 、4.3%、26.5%、29.5%、33.2%。
  [23] 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
  [24]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
  [25] 这些行政管理领域内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可能更高一些。以1999年全国各类行政案件撤诉率为例:邮电89.7%, 税务61%,烟草专卖58.8%,技术监督54.7%。
  [26] 这是我从最高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口中听到的事例。
  [27]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可以选择不撤诉;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是由法院独立审查决定,而与被告无关。
  [28] 张数义、汤永进:《在艰难中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综合分析报告》。
  [29] 周至强(浙江省天台县法院法官),2000年5月16日。
  [30] 最高法院新近试图通过提高审级来局部的改善法院和被告“级别”不相称的状况,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将由中级法院管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31] 有位法官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例子:D县公民张某去外省H市追索债务,被H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张某向D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H市公安局解除对张某的收容审查决定。张某遂以“以恢复人身自由,再打官司精力、财力不够”为由申请撤诉。法院对是否准许其撤诉产生了不同意见。这位法官在文章中主张“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依法裁判”,但没有说明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参见严如春(江苏省大丰县法院):“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是否应否允许原告撤诉”,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我猜测,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是可能的,因为该案“关系”简单,是非分明,而且被告在外省,法院“得罪的起”。但是,象这样法院完全不受被告羁绊的情形极少。
  [32] 周志强,2000年5月16日。
  [33] 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
  [34] 谢坚贞:《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 同上注。
  [36] 周志强,2000年5月16日
  [37] 马原:“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更好的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在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8] 王建宗(山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3月28日)”。
  [39] 李国光(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在上海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3月10日)”。
  [40] 例如 ,“对那些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的,上级法院要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及时指令下级法院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见曹世雄(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在全省法院第四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4月5日)”(川高法【1994】62号)。有的地方甚至规定“七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定的,即视为受理”。见李国光《在上海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41] 在我看到的材料中,至少有山东省、江苏省、黑龙江省、湖北省等几个地方就有明确的指标。
  [42] 湖南省高级法院“努力改善执法环境 开创我省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载《中国行政审判研讨》。
  [43] 石维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院长):“我是怎样抓行政审判工作的”,载《中国行政审判研讨》。
  [44] 河南省高级法院:“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载《中国行政审判研讨——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括号中的黑体字为作者所加。
  [45] 例如,一些基层法院聘请“行政诉讼联络员”,这些联络员职责之一是介绍起诉。有的法院要求各人民法庭每年必须向行政庭介绍若干行政案件。但也有法院领导明确反对“找米下锅”的做法。参见李国光:“在上海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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