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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考

  值得注意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撤诉实行限制。该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⑧] 例如,“原告对起诉权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行使···撤诉应该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为前提,以不影响或侵犯到被告诉讼权利的行使为前提。”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83页。又如,“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第2版,第200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近年已经有学者主张“取消对撤诉的许可制度,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应无条件予以确认”。参见陈桂明:“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与重塑”,原载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会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1997年第2版,后收入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治出版社1998年版。反对的意见可参见杨连专:“申请撤诉与法院裁定——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是否正确?”,载毕玉谦主编:《民事诉讼判例实物问题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中国法治出版社1999年版。
  [⑨] 参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220页;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154页;姚仁安(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3年12月。
  [⑩] 孙林生、刑淑艳(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1] 在1990年9月召开的首次全国大会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一份报告称:“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撤诉案件占相当的比例。”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撤诉中的几个问题”,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1年版。重庆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报告也称:“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以来,以撤诉方式结束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所占比重较大。”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诉讼中撤诉几个问题的探讨”,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
 
  [12] 除了本文提到的文章,张数义、汤永进撰写的“在艰难中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综合分析报告”也注意到行政诉讼中撤诉讼中撤诉多的现象,并对其原因做了初步分析<载于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赵正群在《行政诉权及其理念在中国大陆的生成与面临的挑战》也对撤诉问题作过比较细致的实证研究(载于《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会2001年版》。
  [13] 参见李海亮、罗文岚:《关于非正常撤诉的法律思考》。
  [14] 参见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韩勇(山东省高级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多的现象不容忽视”,《山东审判》1994年第6期;黄家万、郭乃军、吴荣生(江苏省盐城市城区法院):“浅析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撤诉”,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孙林生、刑淑艳:“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谢坚贞(瑞金市中级法院):“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1996年第5期;李海亮、罗文岚:“关于非常撤诉的法律思考”。
  [15] 薛刚凌:《行政诉讼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16] 作者提供了一个案例:原告郭某对公安派出所的行政警不服,向区公安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局逾期末作复议决定,郭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郭某申请撤诉,理由是区公安局答应将在近期作出复议决定。朱世芬(贵州省高级法院):“原告撤诉原因不当,法院不应予以准许”,载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17] 姜世元、张晓明(大连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中的撤诉”,《人民司法》1990年5月。
  [18] 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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