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兼职”的不规范给国家监管带来困难。由于“兼职”的不规范,给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混乱,使劳动部门无法全面地统计和判断就业现状和形式。而且“兼职”的产生对传统的一人一职的人事管理模式也带来了相当的冲击,各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也就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了。另外,“兼职”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执法困难,如造成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困难等。
三、对“兼职”问题之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法律只应是在充分、科学的“表述”客观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对于兼职,我们的法律不应禁止,既无必要,也难以实现,法律的合理态度应为:确立并规范“兼职”,使之朝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现阶段,对保护兼职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我国的“兼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兼职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兼职”虽得不到
劳动法的确认和保护,但至少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补充调整,使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一些间接保障。
从法理上讲,兼职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具有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并一定程度上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特征,形成的兼职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理应都是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兼职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可以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得到
劳动法的保护,而对其它第二重,第三重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得到
劳动法的保护了。但是对于这些第二重,第三重不能受到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来说,他们毕竟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原则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这种合同理应可以适用有关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起到约束双方当事人遵照执行的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劳务合同制度与之最相类似,因此可用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来间接调整兼职劳动。
对想要从事兼职的劳动者来说,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要签定书面合同,以便保护自身权益;其次,在所签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劳动安全、职业培训、辞退条件程序等内容有比较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工资待遇的确定上,应意识到是否包含一定的社会保障,如不包含则可以用增加工资的办法予以弥补。
(二)确立、完善兼职制度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