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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

  2.306 学校、科研机构、文化部门、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和事业部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学校、科研机构、文化部门、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只能按照政府规定的划拨目的对土地进行使用。如果土地被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先被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而在实践中违反规定的使用屡见不鲜,可以设想,地方官员们已经有对策让土地的实际使用在名义上符合非盈利的划拨目的。然而投资者不能保证违反土地划拨使用目的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和投资人在从政府机构受让权利的时候,应当谨慎小心。
  2.307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由世界银行委托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新兴的房地产市场里,在交易中利用和发展格式合同有利于节省交易各方的时间和成本。
  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实际交易中,投资者必须要保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抵押合同中不能出现上述法条涉及的无效格式条款,一个稳妥的办法是采用中国政府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合同失范文本。他们都不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变更示范合同的条款。在基本结构和主要条款上采用示范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以防被法院认定合同过于向一方利益倾斜。
  2.308 有关公证问题
  尽管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或规章要求对涉及土地权利的交易进行公正,某些城市,如上海,已经要求对于商用房地产和外销住房的转移、抵押、租赁、建设开发等合同进行公正。根据这种规定,尚未进行公正的土地使用权似乎无法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是:如果公正被后来确认为有瑕疵,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并不确定。在美国的许多州,如果主持公正的公正人资格已经时效消灭,或者公正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公正文件就不能被合法的登记在公开的注册记录当中、公正文件不能起到推定公示的作用、公正文件也不能用于证明权利的转移与承继关系。在中国,土地权利的登记似乎是被当作证明使用权归属的表面证据,而不论公正是否有瑕疵。如果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如此,就可以给投资人更大的保障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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