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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过程的异同——村级换届选举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比较

  从调查中得知,由于村级换届选举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如去年8月2日德化县水口镇丘坂村开展“海选”试点,外出选民回村参加投票的将近80%。村民们为了投某人的一票,他们是包车去投票的。随着人大代表地位的提高、作用的发挥等,选民对投票权和选举权有了真正的认识,竞争当选人大代表的也越来越多,在选举人大代表时,最终取消委托投票是可以实现的。
  取消委托投票还可以防止某些选举工作人员操纵选举。
  六、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这就是说差额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原则,可是省民政厅有一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等额选举时说:“……所提的候选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时,可以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见福建省民政厅编写的《选举工作手册》第174页),有了这一解释,不少的村在选举主任时,采取了等额选举,这一做法违反了《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
  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不因有什么特殊情况而采取等额选举。如果采取等额选举,那就是违法。
  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过程中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差额选举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选举自己的代表或者是村委会成员,都应当有在不同的候选人中进行选择的权利,我们认为我国选举的几个重要原则是不应该随意解释的或变通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某村为了保证某人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村选举委员会动员了其他的初步候选人书面提出放弃候选人的资格,从而达到等额选举,保证其当选。
  七、一人参与两个职位的选举
  这次村级换届选举,我们还发现几起一人同时当选两个职位的现象,他们既是主任,又是副主任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而且在一次投票选举时两个职位均被当选。这种做法也是有其根据的,福建省民政厅指出,“……如果某人在投票选举时,两个职位均被当选,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之”(见福建省民政厅编写的《选举工作手册》第165页)。我们认为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时,某人同时参加两个职位的选举,这有悖于立法意图。比如,某村确定新的一届村委会成员职数为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某人既当选为主任,同时也当选为副主任,根据省民政厅的解释,他“就高不就低”而辞去了副主任,因此,造成村委会成员只有4人,要知道,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村委会成员名额不是想要5名就5名,没有5名时4名也可以,具体名额可是经过法定程序定出来的。如何解决某人参加两个职位的选举呢?其实很好办,那就是两个职位分别进行投票选举,或是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确定其中一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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