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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过程的异同——村级换届选举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比较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用何种方式提名推荐村委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是关系到选民的民主权利问题,因为每一个选民享有选举权利首先应该享有提名权利。如果,只享有投票权而没有提名权,那么选举权利是不完整的。但是,我们不应理解联合提名就会限制选民的提名权利。单独提名有利于选民对这些候选人的选择,但容易被人操纵。从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来看,目前还是规定10人联名为宜。如果某候选人能够得到选民的认可,那么不管是采用单独提名还是联合提名的方式,对候选人或选民来说都不存在什么侵权行为。
  按福建省民政厅编的《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如果有的选民不愿署名,也应视为有效提名,但选举工作人员应在选民花名册上注明‘已提名’的记号,以防止重复提名”,这种无据可查的做法,似乎只能增加来信来访的数量,而无助于选举工作的规范化。
  四、预选方式与程序化
  进行“预选”可以说是这次村级换届选举的一个特点,绝大多数的村均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村“预选”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将全部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印制在“正式候选人预选选票”上,选民按应选名额划票(称为等额划票)。实行等额划票,不得另选他人,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取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尚未使用“预选”的方法,而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时会用到。这时的“预选”是代表按差额名额划票(称为差额划票),不得另选他人,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取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不难看出,预选村委会成员与预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别在一个是等额划票,一个是差额划票。同是预选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做法?哪一种符合法理呢?我们需要预选是因为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在预选时就等额划票那跟选举又有什么区别,我们何不召集全体选民进行投票,干吗要多此一举呢。
  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在具体的做法上,如果能统一为差额划票,对于今后我们的选举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是非常有利的。在今后的6年内,将有1次县级人大换届,2次乡级人大换届,2次村级换届,这个做法不规范,将给基层选举工作造成混乱。
  五、委托投票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删除了原来的关于“落实外出的委托投票人”的规定,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各村都拒绝“委托投票”,虽说参选率低些,但并没有因此而影响选举任务的完成。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仍然实行委托投票,这样可以提高参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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